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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委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發布時間:  作者:辦公室  來源:辦公室  責任編輯:趙雅梅  瀏覽次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進一步規范淮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水利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程(試行)》等行政法規、規章,結合淮委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淮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本辦法適用于淮委機關各部門以及以淮委名義制作或獲取政府信息的有關委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和有關單位)。

    第三條 淮委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淮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辦公室(淮委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淮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并負責淮委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具體職能包括:

    (一)組織辦理淮委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淮委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淮委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組織開展對淮委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審查;

    (五)淮委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能。

    第四條 各部門和有關單位是政府信息公開責任主體,負責職責范圍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并指定科室或內設部門負責本部門(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協調。

    第五條 辦公室、宣傳中心按照分工負責淮委門戶網站政府信息的采集、編輯、發布、更新,信息中心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平臺的日常運行維護和安全防護。

    第六條 淮委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信息的部門(單位)負責公開。淮委兩個以上部門(單位)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主辦部門(單位)負責公開。

    淮委保存的,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獲取該信息的部門(單位)負責公開。從其他行政機關獲取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淮委政府信息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除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第八條 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九條 下列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一)淮委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二)淮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各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對涉及其他行政機關或委內其他部門(單位)的政府信息,應當進行協商、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發現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時,應主動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條 各部門和有關單位按照“先審查、后公開,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內部審查機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辦公室及時更新完善淮委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淮委主動公開基本目錄、淮委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組織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指導督促各部門和有關單位及時公開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條 《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政府信息,納入淮委主動公開基本目錄的政府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各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主動公開。未向社會公布的淮委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十四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淮委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各部門和有關單位在淮委綜合辦公系統起草淮委政府信息發布審核表,列入淮委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經本部門(單位)負責人審核,報委保密辦進行保密審查后發布;未列入淮委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在本部門(單位)負責人審核、委保密辦保密審查后,經有關部門(單位)分管委領導批準發布。

    重大政府信息公開事項,在完成上述審查后,經委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定批準后發布。

    第十六條 以淮委名義印發的公文,在擬制時,各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明確淮河水利網公開、依申請公開、不公開等公開屬性,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辦公室按照公文審核程序同步對公文公開屬性開展內部審查,逐級履行審核把關責任。公文印發后,按照淮委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有關分工,分別履行保密審查程序后發布。

    第十七條 已經公開的政府信息,如需變更內容,參照本辦法第十五條執行。

    第十八條 各部門和有關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將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淮委門戶網站、淮委官方新媒體平臺或者其他互聯網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予以公開,并按相關規定履行信息公開審查程序。

    第三章  監督和保障

    第十九條 辦公室負責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對未按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

    第二十條 辦公室負責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淮委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二十一條 辦公室負責調查處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淮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投訴。涉及淮委政府信息公開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由主辦部門(單位)和辦公室配合政策法規處辦理。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和有關單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由淮委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應當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政府信息公開相關制度或細則并報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四條 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委直屬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淮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淮委政務公開辦法》(淮委辦〔2008〕15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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