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淮河水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淮委”)直管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規范標準化管理驗收工作,根據《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關于直管水利工程全面推行標準化管理的意見》《淮委直管堤防工程管理標準(試行)》《淮委直管水閘工程管理標準(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以下簡稱“沂沭泗局”)管理的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驗收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標準化管理驗收對象為管理單位。管理單位所管工程包含堤防、水閘等多類工程的,應分別對每類工程標準化管理進行驗收。
第二章 驗收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 淮委直管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驗收分為堤防工程、水閘工程2類。堤防工程驗收內容包括目標管理與崗位職責、工程檢查、工程觀測、維修養護管理、防汛管理、險工險段管理、防汛工程設施修復、安全管理、涉河建設項目監管、護堤護岸林管理、信息化管理、水文化管理、資料整編等13項;水閘工程驗收內容包括目標管理與崗位職責、控制運用、工程檢查、工程觀測、維修養護管理、防汛管理、防汛工程設施修復、安全管理、信息化管理、水文化管理、資料整編等11項。具體驗收評價標準見附件1、附件2。
第五條 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驗收實行百分制,通過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驗收的總分應達到90分以上。
第六條 標準化管理驗收前一年內,管理單位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通過驗收:
(一)運行管理工作中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二)標準化管理創建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
(三)發生其他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重大事件。
第三章 驗收組織及程序
第七條 淮委直管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驗收分為自驗、初驗、終驗。
第八條 管理單位完成標準化管理創建后,應開展標準化管理自驗,形成自驗報告。自驗通過的,報請直屬局組織驗收。
第九條 直屬局收到管理單位驗收申請后,應當及時組織標準化管理初驗,形成初驗報告。初驗通過的,逐級上報淮委申請終驗。
第十條 淮委直管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終驗由淮委負責組織。終驗通過后,驗收結果在淮河水利網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由淮委印發驗收意見。
第十一條 標準化管理驗收應成立由熟悉運行管理、安全管理等相關業務人員和專家組成的驗收工作組,采用聽取匯報、現場查看、查閱資料、質詢討論等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 驗收不通過的,驗收組織單位應向管理單位提出整改意見。管理單位應及時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報驗收組織單位重新組織驗收。
第十三條 各級主管部門可對通過終驗的管理單位和有關人員表揚,在評先爭優中予以優先考慮。
第十四條 淮委對通過標準化管理驗收的管理單位實行動態管理。若運行管理工作中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重大事件,已通過標準化管理驗收的管理單位,應當調整為標準化管理不達標單位,需重新進行創建。
第十五條 通過淮委驗收的管理單位,由淮委或委托沂沭泗局每隔五年進行復核。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淮委建設與運行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淮委直管堤防工程標準化管理驗收評價標準
2.淮委直管水閘工程標準化管理驗收評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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